• 楊琬琳 YANG Wan Lin

    註冊編號: R000905

註冊資料

Dr. YANG Wan Lin (Madam)

註冊日期: Oct. 2, 2013

畢業於: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Taiwan (2009)

相關學歷: DVM

  • 柏域獸醫診所 Pet'n Vet Clinic
    香港九龍九龍城城南道32號地下
    G/F, 32 South Wall Road, Kowloon City, Kowloon, Hong Kong


紀律制裁命令記錄 2

第47號公告

香港獸醫管理局研訊委員會頒布的命令香港獸醫管理局(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529章《獸醫註冊條例》(《條例》)第18條進行研訊後,於2019年8月27日裁定楊琬琳獸醫(楊獸醫)(註冊編號:R000905)在專業方面犯了以下違反紀律的失當或疏忽行為:(a)約於2014年4月8日,當投訴人帶她的犬隻向楊獸醫求診時,楊獸醫不適當地向上述犬隻處方藥物吡羅昔康,而根據上述犬隻當時的病情,施用上述藥物並不適當或不妥善(控罪(a));(b)約於2014年4月8日及╱或2014年4月14日,當上述犬隻接受楊獸醫的治療和護理時,楊獸醫未能妥善或適當地為上述犬隻進行放射檢查及╱或從中取得診斷資料,以致未能診斷出上述犬隻的陰莖尿道內出現尿石(控罪(b));

以及(c)約於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14日期間,當上述犬隻接受楊獸醫的治療和護理時,楊獸醫未有為上述犬隻擬備載有充足臨床資料的醫療記錄(控罪(c))。

根據《條例》第19條,研訊委員會於2019年8月27日下令:(1)書面譴責楊獸醫,並把這項譴責記錄在名冊內;(2)楊獸醫須修讀20小時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其中10小時的課程須與影像診斷相關,而另外10小時的課程則須與內科相關。有關課程須預先獲得管理局批准,亦不得計算於管理局的任何持續專業發展認可計劃內,並須在由本命令的日期起計的24個月內完成;以及(3)如果楊獸醫未能如期完成上述時數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秘書須把她的姓名從名冊刪除,亦不得批准她根據《條例》第21(3)條就將其姓名重新列入名冊提出的申請,除非或直至她按照命令完成有關持續專業發展課程為止。

與本命令有關的事件詳情

楊獸醫承認控罪,並確認她同意本案的經議定事實陳述書的內容。

考慮過經議定事實陳述書後,研訊委員會認為它支持有關楊獸醫在專業方面犯了失當或疏忽行為的控罪。

有關控罪(a),研訊委員會認為病歷、臨床結果及診斷結果,均不足以讓楊獸醫診斷出犬隻懷疑患有尿道癌。因此,研訊委員會認為她於2014年4月8日不應處方吡羅昔康,而她這樣做屬未能達到對她所預期的標準。

至於控罪(b),研訊委員會認為楊獸醫未能在2014年4月8日所拍攝的X光片發現患病犬隻尿道的尿石,並不屬未能達到對她所預期標準的行為,因為X光片有欠清晰。不過,2014年4月14日所拍攝的X光片卻清楚顯示患病犬隻的尿道有尿石,楊獸醫理應有所懷疑。她未能在其後那張X光片發現尿石,屬未能達到對她所預期的標準。

至於控罪(c),經議定事實陳述書載列楊獸醫醫療記錄有數項遺漏之處。研訊委員會認為,顯示她未能達到對她所預期標準的最重要遺漏之處,就是她未有記錄2014年4月13日所進行的檢查、患病犬隻曾患尿石的病歷及相關的生命體徵或其臨床推論等資料。

查閱原文件
資料來源:《政府憲報》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01/cgn2020240147.pdf

第8329號公告

香港獸醫管理局研訊委員會頒布的命令香港獸醫管理局(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529章《獸醫註冊條例》(《條例》)第18條於2018年4月26日進行研訊後,裁定楊琬琳獸醫(楊獸醫)(註冊編號:R000905)在專業方面犯了以下違反紀律的失當或疏忽行為:(1)在2014年7月30日前後,楊獸醫不妥善或不適當地建議為投訴人的貓隻進行剖腹探查手術,並事實上為上述貓隻進行有關手術,而根據該貓隻當時的病情,進行上述手術並不適當(控罪(1));(2)約於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1日期間,當上述貓隻在楊獸醫的診所(即CAU獸醫診所)留醫時,楊獸醫在手術後未能妥善或充分地重新評估牠的病情或由她自己所作出的診斷,以致上述貓隻在與約於2014年7月30日首次求診時的病情只有少許或並無改善(控罪(2));以及(3)約於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1日期間,當上述貓隻接受楊獸醫的治療和護理時,楊獸醫未有為上述貓隻擬備載有充足臨床資料的醫療記錄(控罪(3))。

根據《條例》第19條,研訊委員會於2018年4月26日下令:(1)書面譴責楊獸醫,但不把這項譴責記錄在名冊內;(2)楊獸醫須修讀20小時與內科相關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而有關課程須預先獲得管理局批准,亦不得計算於管理局的任何持續專業發展認可或要求計劃內,並須在由本命令的日期起計的兩年內完成;以及(3)如果楊獸醫未能按照命令完成有關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秘書須把她的姓名從名冊刪除,亦不得將其姓名重新列入名冊,直至她完成有關課程並根據《條例》第21(3)條成功申請將其姓名重新列入名冊為止。

與本命令有關的事件詳情

楊獸醫承認控罪,並確認她同意本案的經議定事實陳述書的內容。

考慮過經議定事實陳述書的內容後,研訊委員會認為,有關事實支持就控罪(1)、(2)及(3)作出在專業方面犯了失當或疏忽行為的裁定。

關於控罪(1),研訊委員會同意,基於經議定事實陳述書所述理由,由楊獸醫進行的剖腹探查手術並非必要。研訊委員會知悉,在專家證人所作的專家證供中,完全支持有關看法。

至於控罪(2),基於經議定事實陳述書所述的主要症狀,楊獸醫應該於2014年7月31日對患病貓隻的病情進行重新評估,並相應調整治療方案,但她並沒有這樣做。

至於控罪(3),研訊委員會知悉,楊獸醫就這宗個案所作的醫療記錄,並沒有記錄生命表徵或鑑別診斷,因此未能從她的記錄中知悉她診斷時的思考過程。至於剖腹手術,所記錄的只是已經進行手術,至於手術性質、進行何種手術及施加的麻醉藥,則完全沒有提及。研訊委員會認為,楊獸醫在這宗個案中所擬備的醫療記錄,明顯不符合標準。

研訊委員會認為,就控罪(1)、(2)及(3),楊獸醫未能達到當時普通科獸醫應有的標準。因此,研訊委員會接納楊獸醫就這些控罪的認罪答辯,並裁定她在專業方面犯了失當或疏忽行為的控罪成立。

查閱原文件
資料來源:《政府憲報》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82244/cgn20182244832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