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蕭鎮洲 SIU Chun Chow

    註冊編號: R000040

註冊資料

Dr. SIU Chun Chow (Sir)

註冊日期: Sept. 1, 1998

畢業於: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Taiwan (1968)

相關學歷: BVM


  • 香港九龍何文田自由道1號C地下
    1C Liberty Avenue, Ho Man Tin, Kowloon, Hong Kong


紀律制裁命令記錄 3

第3481號公告

香港獸醫管理局研訊委員會頒布的命令香港獸醫管理局(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529章《獸醫註冊條例》(《條例》)第18條進行研訊後,於2021年1月26日裁定蕭鎮洲獸醫(蕭獸醫)(註冊編號:R000040)在專業方面犯了以下違反紀律的失當或疏忽行為:(1)約於2013年9月3日,蕭獸醫為一犬隻注射狂犬病疫苗,但有關的狗隻牌照申請約於2014年7月17日才提交。根據當時情況,他未能適時(即注射疫苗後一個月內)為上述犬隻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提交狗隻牌照申請;(2)約於2014年9月,蕭獸醫在須向新西蘭獸醫事務主管當局提交的官方獸醫師聲明(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中和抗體滴度測試)(該份聲明)中就一犬隻作出虛假陳述,證明上述犬隻的晶片植入日期為2013年12月8日,但根據當時情況,直至2014年1月6日上述晶片才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發出;(3)約於2013年12月8日,在晶片尚未植入上述犬隻時蕭獸醫便為牠注射狂犬病疫苗,此舉違反了該份聲明所載的規定;(4)根據上文第(2)及(3)點載列的事項,蕭獸醫曾利用虛假及╱或誤導性陳述以導致或促使官方獸醫師簽署和批簽該份聲明;(5)約於2014年12月2日,蕭獸醫發出一份須提交給以色列國農業及農村發展部的獸醫衞生證明書,他在並非一名獸醫官員的情況下,在該份證明書內訛稱自己為獸醫官員;以及(6)蕭獸醫在上述證明書內就他未能妥善或真誠地予以證實的事項作出證明,包括作出陳述,證明有關動物源自:
(i)不曾被衞生規例禁止售賣動物及不曾與來自該等場所的其他魚類接觸的飼養場;(ii)在定期獸醫監控下的受管制場所;以及(iii)在過去兩年沒有錄得鯉春病毒血症或其他病毒性疾病個案的場所。

根據《條例》第19條,以及考慮到蕭獸醫的律師已代表他作出承諾,表示蕭獸醫由即日起一律不再為犬類進行狂犬病防疫注射或植入識別晶片,研訊委員會於2021年1月26日下令書面譴責蕭獸醫,並把這項譴責記錄在註冊獸醫名冊內。

與本命令有關的事件詳情

蕭獸醫承認每項控罪,並確認同意經議定事實陳述書的內容。

研訊委員會已考慮經議定事實陳述書及研訊文件冊內的資料,包括投訴信、代表蕭獸醫就回應有關投訴所寫的信件,以及經議定事實陳述書內具體提述的文件。在作出這些考慮後,研訊委員會信納就蕭獸醫承認的每項控罪而言,他的行為未能達到對註冊獸醫所期望的標準,故此足以構成在專業方面犯了失當或疏忽行為。因此,研訊委員會由於蕭獸醫認罪而裁定對他提出的每項控罪均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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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政府憲報》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12523/cgn202125233481.pdf

第5040號公告

香港獸醫管理局研訊委員會頒布的命令香港獸醫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529章《獸醫註冊條例》第18條進行適當的研訊後,現公布裁定蕭鎮洲獸醫(註冊編號:R000040)在專業方面曾犯下列違反紀律的失當行為:

(甲)在2005年11月9日晚上或在該晚至2005年11月10日上午期間,當劉翠芬女士的犬隻‘糖水’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24號地下柏得康動物診所接受蕭鎮洲獸醫的治療及整夜住院期間,蕭獸醫未有確保有適當的職員留在診所內照顧及╱或護理該犬隻,而根據該犬隻當時的病況,整夜無人照顧及╱或護理實屬不適宜及╱或有欠妥當。他的診所其實並沒有職員整夜當值。因此,蕭獸醫未有為該隻由他診治的犬隻提供足夠及╱或適當的護理;以及(乙)於2005年11月9日或該日前後,當劉女士帶‘糖水’往蕭獸醫的診所求診期間,並在她決定將其犬隻整夜留在診所住院之前,蕭獸醫未曾向劉女士解釋診所並沒有職員整夜當值來照顧及╱或護理‘糖水’,因此剝奪了劉女士的機會,令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決定將其犬隻整夜留在蕭獸醫的診所住院。

根據《獸醫註冊條例》第19(b)條,研訊委員會於2009年5月4日命令:


(i)即時將蕭獸醫的姓名從根據《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第5(a)條所設置和保存的註冊獸醫名冊內刪除,為期3個月;*(ii)由發出命令當日起計的12個月內,蕭獸醫須完成30小時有關小動物的內科醫學持續專(iii)假如蕭獸醫未能在上述12個月內提交出席有關培訓課程的證明,獸醫管理局將複審他業培訓課程;以及的個案。

[*註:根據香港法例第529章《獸醫註冊條例》第21(2)條將蕭鎮洲獸醫的名字從註冊獸醫名冊內刪除的命令,會於該命令送達日,即2009年5月7日,起計3個月後生效。因此,蕭鎮洲獸醫的名字將由2009年8月7日至2009年11月6日(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於註冊獸醫名冊內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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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政府憲報》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091333/cgn200913335040.pdf

第6142號公告

香港獸醫管理局研訊委員會頒布的命令現公布香港獸醫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於2001年6月19及20日按照《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第18條進行適當的研訊後,信納蕭鎮洲獸醫(註冊編號:R000040)曾有專業上的失當或疏忽行為,罪名成立。事緣蕭鎮洲獸醫身為註冊獸醫,於2000年3月9日當日或左右,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78號地下麥花臣動物診所為一隻灰白色雌性波斯貓進行絕育手術,但手術未達註冊獸醫應有的水平,尤以下列情況為甚:

(a)腹部肌肉傷口大約只有三分之一縫了線;

(b)左邊卵巢只切除了一部分;

(c)兩邊子宮角的雙重結紮都不夠穩固;

(d)右邊卵巢幹結紮得不夠穩固;以及(e)腹部大量出血,且出現血液凝固現象。

按照上述條例第19(d)條,研訊委員會於2001年6月20日命令本局秘書把蕭鎮洲獸醫從名冊上除名;該項命令在2001年6月20日起計的12個月內暫時不會生效;在這12個月內,蕭鎮洲獸醫不得進行手術;在這12個月內,他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有足夠能力進行手術,並令獸醫管理局信納其言屬實。如蕭鎮洲獸醫無法提出有關證據,則12個月期限結束時,其名字便會從名冊上刪除。如他在這12個月內進行手術,其名字會即時從名冊上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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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政府憲報》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010540/cgn20010540614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