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偉強 LAW Kenneth Wai Keung

    註冊編號: R000130

註冊資料

Dr. LAW Kenneth Wai Keung (Sir)

註冊日期: Nov. 23, 1998

畢業於: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Taiwan (1981)

相關學歷: BVM

  • 麥花臣動物診所 Macpherson Animal Clinic
    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26號興業樓地下
    G/F, 26 Sai Yee Street, Mong Kok, Kowloon, Hong Kong


紀律制裁命令記錄 1

第9356號公告

香港獸醫管理局研訊委員會頒布的命令香港獸醫管理局(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529章《獸醫註冊條例》(《條例》)第18條於2018年5月30及31日進行研訊後,於2018年5月31日裁定羅偉强獸醫(羅獸醫)(註冊編號:R000130)在專業方面犯了以下違反紀律的失當或疏忽行為:(1)在2014年1月13日,當投訴人的犬隻由羅獸醫負責治療及護理時,他未能診斷出該犬隻右邊髖關節脫位,而從為該犬隻拍攝的放射照片及╱或為該犬隻進行的檢查中,應能作出有關診斷(控罪(1));以及(2)羅獸醫沒有就在2014年1月12日及2014年1月13日向該犬隻所提供的診症及治療,擬備資料充足及╱或適當的醫療記錄(控罪(2))。

根據《條例》第19條,研訊委員會於2018年5月31日下令:(1)書面譴責羅獸醫,但不把這項譴責記錄在名冊內;(2)羅獸醫須根據一篇自己撰寫的論文,為本港的獸醫舉行一場公開研討會(為時不少於兩小時),內容必須與備存獸醫醫療記錄的專業水平相關。舉行有關研討會前須進行適當的研究,研討會的安排及內容範疇亦須預先獲得管理局批准。羅獸醫須在由本命令的日期起計的12個月內舉行有關研討會;以及(3)如果羅獸醫未能在上述時段內舉行有關研討會,秘書須把他的姓名從名冊刪除,亦不得批准他根據《條例》第21(3)條提出重新列入名冊的申請,除非或直至他舉行本命令所述的研討會為止。

與本命令有關的事件詳情

羅獸醫承認控罪(1),並確認他同意有關控罪的經議定事實陳述書內容。研訊委員會決定接納經議定的事實陳述書,以支持他們裁定對羅獸醫提出的控罪(1)成立。尤其因為研訊委員會認同羅獸醫承認自己應等待側照髖關節的X光片沖印出來後,才離開診所,而且單看該犬隻的下鼻甲脊髖關節的X光片,亦應想到犬隻的髖關節可能脫位。研訊委員會認為,羅獸醫未能診斷出有關犬隻右邊髖關節脫位,屬未能達到當時對普通科獸醫所預期標準的行為。

羅獸醫否認控罪(2)。在羅獸醫所作的供詞中,他責怪診所的助理沒有在有關犬隻的住院╱住宿記錄中記錄其生命體徵及其他資料。可是,在羅獸醫的結案陳詞中,他承認作為資深的獸醫,有責任管理診所,而他在這方面有所不足。他亦承認,自己沒有在醫療記錄中記下有關詳細資料,實屬疏忽。

研訊委員會備悉,根據《註冊獸醫實務守則》(《守則》)第二部分第18.1.3段,所有獸醫均有責任備存有系統、真確、足夠、清晰及即時的醫療記錄。另外,根據《守則》第二部分第3.6段,如獸醫所管轄或督導的非獸醫專業人員未能達到獸醫專業所預期的標準,有關獸醫可被視作在專業方面犯失當或疏忽行為。

研訊委員會認為,有關犬隻在接受羅獸醫的治療及護理時的醫療記錄資料極為不足。尤其犬隻因肺炎而須入院,並須以噴霧劑輔助呼吸,但診所竟然沒有在其住院記錄中定時記錄其呼吸率、脈搏或體溫。研訊委員會裁定,羅獸醫沒有擬備或確保資料充足或適當的醫療記錄得以備存,屬未能達到當時對獸醫所預期的標準。

查閱原文件
資料來源:《政府憲報》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82251/cgn20182251935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