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海瑞 WU Hai Jui

    註冊編號: R000247

註冊資料

Dr. WU Hai Jui (Sir)

註冊日期: Sept. 10, 2001

畢業於: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Taiwan (1997)

相關學歷: BVM


  • 香港九龍何文田梭椏道 21 號地下
    21 Soares Avenue, Ho Man Tin, Kowloon, Hong Kong


紀律制裁命令記錄 2

第7045號公告

香港獸醫管理局研訊委員會頒布的命令香港獸醫管理局(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529章《獸醫註冊條例》(《條例》)第18條進行研訊後,於2023年2月28日裁定吳海瑞獸醫(吳獸醫)(註冊編號:R000247)在專業方面犯了以下違反紀律的失當或疏忽行為:約於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13日期間,當投訴人的犬隻接受吳獸醫的治療和護理時,(a)吳獸醫未能為有關犬隻的病情提供充分或適當的診斷;及╱或(b)他未能就上述犬隻的病情提供充分或適當的治療。

根據《條例》第19條,研訊委員會於2023年2月28日下令:(1)書面譴責吳獸醫,但不把這項譴責記錄在註冊獸醫名冊(名冊)內;(2)吳獸醫須由本命令發出日期起計一年內修畢20小時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課程須與掃瞄造影、內科及╱或外科相關,並預先獲得管理局批准,且不得計入管理局的任何持續專業發展認可計劃內;以及(3)如吳獸醫未能遵從第(2)項命令,其姓名須從名冊內刪除,且不得重新列入名冊,除非及直至他按照命令修畢20小時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並根據《條例》第21(3)條向管理局申請並成功獲准將其姓名重新列入名冊。

與本命令有關的事件詳情

吳獸醫承認控罪(a)和(b)每一控罪,並確認同意本案經議定事實陳述書所載內容。

經考慮經議定事實陳述書所載事實,以及當中提述的文件後,研訊委員會在吳獸醫認罪後裁定他就控罪(a)和(b)每一控罪在專業方面犯了失當或疏忽行為,理由如下:

就控罪(a),研訊委員會裁定,有關控罪標的犬隻在吞食寵物飼料骨頭後並沒有可識別的臨床問題或病理情況。吳獸醫未能察覺這一點,顯示他當時未能達到預期他應達的標準,研訊委員會遂在他認罪後裁定對他的控罪(a)成立。

就控罪(b),由於缺乏與有關犬隻吞食寵物飼料骨頭後出現的臨床問題或病理情況相符的臨床診斷結果,研訊委員會裁定吳獸醫為有關犬隻進行手術而又沒有向有關犬隻的主人建議採用保守治療,也顯示他當時未能達到預期普通科獸醫應達的標準。因此,研訊委員會在吳獸醫認罪後裁定對他的控罪(b)成立。

查閱原文件
資料來源:《政府憲報》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32747/cgn202327477045.pdf

第7976號公告

香港獸醫管理局研訊委員會頒布的命令現公布香港獸醫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529章《獸醫註冊條例》第18條進行適當的研訊後,裁定吳海瑞獸醫(註冊編號:R000247)在專業方面作出以下失當行為:在2006年11月17日或該日前後,指示或准許或容受他的獸醫助理為一隻動物進行外科手術,而該獸醫助理並非在香港註冊的獸醫。

根據《獸醫註冊條例》第19條,研訊委員會於2010年9月6日,按照香港法例第529章《獸醫註冊條例》第21(2)條的規定,着令秘書把吳獸醫的姓名從註冊獸醫的名冊內刪除,為期三個月。

(*註:根據香港法例第529章《獸醫註冊條例》第21(2)條將吳海瑞獸醫的名字從註冊獸醫名冊內刪除的命令,會於該命令送達日,即2010年9月6日,起計三個月後生效。因此,吳獸醫的名字將由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3月5日(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於註冊獸醫名冊內刪除。)

查閱原文件
資料來源:《政府憲報》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01450/cgn20101450797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