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靜姸 FUNG Ching Yin

    註冊編號: R000537

註冊資料

Dr. FUNG Ching Yin (Madam)

註冊日期: Sept. 17, 2007

畢業於: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Taiwan (2005)

相關學歷: BVM

  • CAU獸醫診所 CAU Animal Clinic
    香港九龍西洋菜街北213A號地下4號舖
    Shop 4, G/F, 213A Sai Yeung Choi Street North, Kowloon, Hong Kong


紀律制裁命令記錄 1

第46號公告

香港獸醫管理局研訊委員會頒布的命令香港獸醫管理局(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529章《獸醫註冊條例》(《條例》)第18條進行研訊後,於2019年8月27日裁定馮靜妍獸醫(馮獸醫)(註冊編號:R000537)在專業方面犯了以下違反紀律的失當或疏忽行為:(a)約於2014年4月10日,當投訴人帶她的犬隻向馮獸醫求診時(一名在其診所駐診的獸醫向上述犬隻處方及施用一個吡羅昔康藥物療程的兩天後),馮獸醫不適當地或不妥善地向上述犬隻再處方一個吡羅昔康療程,而上述做法在當時的情況下並不適當(控罪(a));以及(b)約於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11日期間,當上述犬隻接受馮獸醫的治療和護理時,馮獸醫未有為上述犬隻擬備載有充足臨床資料的醫療記錄(控罪(b))。

根據《條例》第19條,研訊委員會於2019年8月27日下令:(1)書面譴責馮獸醫,但不把這項譴責記錄在名冊內;(2)馮獸醫須修讀20小時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其中10小時的課程須與影像診斷相關,而另外10小時的課程則須與內科相關。有關課程須預先獲得管理局批准,亦不得計算於管理局的任何持續專業發展認可計劃內,並須在由本命令的日期起計的24個月內完成;以及(3)如果馮獸醫未能如期完成上述時數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秘書須把她的姓名從名冊刪除,亦不得批准她根據《條例》第21(3)條就將其姓名重新列入名冊提出的申請,除非或直至她按照命令完成有關持續專業發展課程為止。

與本命令有關的事件詳情

馮獸醫沒有出席聆訊,並在聆訊前數天提交補充陳述書,表示她希望承認對她提出的兩項控罪,並就各項控罪提供資料及意見。

研訊委員會決定在馮獸醫缺席的情況下,就對她提出的控罪繼續進行聆訊,以及不能接納馮獸醫在補充陳述書的認罪答辯,因為《獸醫管理局(紀律處分程序)規則》訂明,倘被告人缺席聆訊,則被視為對各項控罪均不認罪。因此,研訊委員會在馮獸醫缺席的情況下,視馮獸醫對各項控罪均不認罪。

經考慮所有提交給研訊委員會的證據(包括聆訊文件冊的內容及馮獸醫的補充陳述書)後,研訊委員會裁定馮獸醫的控罪(a)及(b)成立。

有關控罪(a),雖然研訊委員會得悉馮獸醫對吡羅昔康的副作用有疑慮,但即使藥物明顯出現副作用,馮獸醫仍然決定按照另一名獸醫先前的處方開藥,研訊委員會認為馮獸醫未能達到對她所預期的標準。

至於控罪(b),馮獸醫的醫療記錄遺漏相關生命體徵及臨床推論等資料,亦是未能達到對她所預期的標準。

查閱原文件
資料來源:《政府憲報》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01/cgn202024014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