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覃嘉茜 CHUM Ka Sai

    註冊編號: R000620

註冊資料

Dr. CHUM Ka Sai (Madam)

註冊日期: Jan. 20, 2009

畢業於: Murdoch University, Australia (2008)

相關學歷: BVMS


紀律制裁命令記錄 1

第782號公告

香港獸醫管理局研訊委員會頒布的命令香港獸醫管理局(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529章《獸醫註冊條例》(《條例》)第18條於2016年3月24日及2016年9月21日進行研訊後,於2016年9月21日裁定覃嘉茜獸醫(覃獸醫)(註冊編號:R000620)在專業方面作出下列違反紀律的失當或疏忽行為:在2011年8月29日,當投訴人的犬隻接受覃獸醫的治療和護理時,她向該犬隻處方不適當劑量的Malarone®。

根據《條例》第19條,研訊委員會於2016年9月21日下令:(1)書面譴責覃獸醫,但不把這項譴責記錄在名冊內;(2)覃獸醫須修讀30小時與內科相關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而有關課程須預先獲得管理局批准,亦不得計算於管理局的任何持續專業發展認可計劃內,並須在由本命令的日期起計的24個月內完成;以及(3)如果覃獸醫未能在本命令的日期起計的24個月內完成上述時數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秘書須把她的姓名從名冊刪除,亦不得批准她根據《獸醫註冊條例》第21(3)條提出重新列入名冊的申請,除非或直至她完成本命令所述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為止。

與本命令有關的事件詳情

研訊委員會認為,由於有關診所的輪值記錄顯示,覃獸醫是唯一在2011年8月29日當值的獸醫,因此,她須為當日對上述犬隻的護理工作負責。根據病房記錄,該犬隻當日獲處方Malarone®,而當時覃獸醫有責任監察該患病犬隻的狀況。代表覃獸醫的大律師指出,當日有可能是由護士對該患病犬隻施用Malarone®,但即使如此,研訊委員會認為覃獸醫仍須為當日處方有關藥物負責。

2011日8月29日,覃獸醫在有關診所當值並負責對該患病犬隻的護理工作,該犬隻當日獲處方的Malarone®劑量為每日3次,每次4粒Malarone®100毫克藥片。病房記錄則顯示,當日該犬隻服用了8粒有關藥片。研訊委員會同意專家證人的意見,指有關劑量實屬過量。事實上,即使以投訴人的犬隻入院時的體重,即31.6公斤(載於覃獸醫的同案被告人在2011年12月8日寄給秘書的信中)計算,有關劑量仍是建議劑量的兩倍以上。由於覃獸醫經驗較為豐富,並已多次接觸該患病犬隻(根據輪值記錄,她於2011年8月20日、22日、23日、27日和29日均在有關診所當值),而有關診所的醫療記錄亦顯示她當日曾為該犬隻進行全面身體檢查(包括黏膜顏色和回血時間),因此她應當知道該犬隻出院時獲配發的Malarone®劑量。

研訊委員會認為,不論如此大劑量的Malarone®是在2011年8月29日由覃獸醫親自施用,抑或是在她監督下由他人施用,均未能達到當時獸醫應有的標準。

查閱原文件
資料來源:《政府憲報》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72107/cgn2017210778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