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莊涵婷 CHUANG Han Ting

    註冊編號: R000704

註冊資料

Dr. CHUANG Han Ting (Madam)

註冊日期: Oct. 18, 2010

畢業於: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Taiwan (2006)

相關學歷: BVM

  • 麥花臣動物診所 Macpherson Animal Clinic
    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26號興業樓地下
    G/F, Hing Yip House, No 26 Sai Yee Street, Mong Kok, Kowloon, Hong Kong


紀律制裁命令記錄 1

第9354號公告

香港獸醫管理局研訊委員會頒布的命令香港獸醫管理局(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529章《獸醫註冊條例》(《條例》)第18條於2018年5月30及31日進行研訊後,於2018年5月31日裁定莊涵婷獸醫(莊獸醫)(註冊編號:R000704)在專業方面犯了以下違反紀律的失當或疏忽行為:(1)在2014年1月15日,當莊獸醫為投訴人的犬隻進行出院前檢查時,她未能診斷出該犬隻右邊髖關節脫位,而從當時已有的放射照片及╱或為該犬隻進行的檢查中,應能作出有關診斷(控罪(1));以及(2)莊獸醫在讓該犬隻結束住院離開診所前,沒有就在2014年1月15日為該犬隻進行的體格檢查,擬備資料充足及╱或適當的醫療記錄(控罪(2))。

根據《條例》第19條,研訊委員會於2018年5月31日下令:(1)書面譴責莊獸醫,但不把這項譴責記錄在名冊內;(2)莊獸醫須修讀20小時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其中10小時的課程須與骨科相關,而另外10小時的課程則須與放射學相關。有關課程須預先獲得管理局批准,亦不得計算於管理局的任何持續專業發展認可計劃內,並須在由本命令的日期起計的24個月內完成;以及(3)如果莊獸醫未能在上述時段內完成上述時數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秘書須把她的姓名從名冊刪除,亦不得批准她根據《條例》第21(3)條就將其姓名重新列入名冊提出的申請,除非或直至她按照命令完成有關持續專業發展課程為止。

與本命令有關的事件詳情

在聆訊開始時,莊獸醫否認上述兩項控罪,但在作出結案陳詞時,她由否認改為承認有關控罪。

在莊獸醫的結案陳詞中,她承認應該在批准有關犬隻出院前檢視該犬隻的側照髖關節X光片,而且如果她有這樣做,應能診斷出該犬隻的右邊髖關節脫位。她亦承認,作為當日的當值獸醫,對有關犬隻負有責任,應在醫療記錄中記錄該犬隻病情的詳細資料。考慮到《註冊獸醫實務守則》(《守則》)在備存醫療記錄方面的要求(包括《守則》第二部分第18.1.3段規定所有獸醫均有責任備存有系統、真確、足夠、清晰及即時的醫療記錄),研訊委員會認為莊獸醫所承認的缺失,屬未能達到當時對普通科獸醫所預期標準的行為。因此,研訊委員會接納莊獸醫承認對她提出的兩項控罪,而研訊委員會亦裁定對她提出的控罪成立。

查閱原文件
資料來源:《政府憲報》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82251/cgn20182251935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