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珏琳 LEUNG Kok Lam Colleen

    註冊編號: R000719

註冊資料

Dr. LEUNG Kok Lam Colleen (Madam)

註冊日期: Jan. 26, 2011

畢業於: University of Melbourne, Australia (2010)

相關學歷: BVSc

  • 錦田動物醫院 Pet Elements Animal Hospital
    香港新界元朗錦田錦田市108號地下
    G/F, 108 Kam Tin Shi, Kam Tin, Yuen Long,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


紀律制裁命令記錄 2

第1270號公告

香港獸醫管理局研訊委員會頒布的命令香港獸醫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529章《獸醫註冊條例》(《條例》)第18條進行研訊後,於2021年10月6日裁定梁珏琳獸醫(梁獸醫)(註冊編號:R000719)在專業方面犯了以下違反紀律的失當或疏忽行為:約在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間,梁獸醫作為本港註冊獸醫,未有及╱或拒絕適時提供或完全沒有提供與一隻龍貓有關的醫療記錄及╱或資料,即使香港獸醫管理局於2015年9月30日和2015年10月29日一再致函提出要求亦然,因此違反《註冊獸醫實務守則》第18.2段的規定。

根據《條例》第19條,研訊委員會於2021年10月6日下令書面譴責梁獸醫,但不把這項譴責記錄在名冊內。

與本命令有關的事件詳情

梁獸醫承認控罪,並確認同意本案經議定事實陳述書的內容。

在考慮上述事實和研訊文件冊所載書面證據後,研訊委員會認為在本案中,梁獸醫的操守未能達到獸醫當時應有的標準。因此,研訊委員會在梁獸醫認罪後裁定她在專業方面犯失當或疏忽行為的控罪成立。

查閱原文件
資料來源:《政府憲報》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22611/cgn202226111270.pdf

第5914號公告

香港獸醫管理局研訊委員會頒布的命令香港獸醫管理局(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529章《獸醫註冊條例》(《條例》)第18條進行研訊後,於2022年5月27日裁定梁珏琳獸醫(梁獸醫)(註冊編號:R000719)在專業方面犯了以下違反紀律的失當或疏忽行為:(a)於2015年9月22日,當投訴人把她的犬隻帶給梁獸醫診治時,梁獸醫告知投訴人她的犬隻患心絲蟲症,並建議就上述疾病進行治療,但當時並沒有或沒有充分的醫學證據支持有關診斷;以及(b)雖然管理局向梁獸醫要求提供有關上述犬隻的醫療記錄及其他資料和文件,但梁獸醫未有及╱或拒絕適時向管理局提供上述記錄、其他資料和文件,以協助管理局執行法定責任,決定是否將指稱有人犯違紀行為的投訴,轉介管理局的研訊委員會裁決。

根據《條例》第19條,研訊委員會於2022年5月27日下令:(1)書面譴責梁獸醫,並將與控罪(b)相關的譴責記錄在註冊獸醫名冊(名冊)內,但不將與控罪(a)相關的譴責記錄在名冊內;

(2)梁獸醫須修讀20小時的犬隻內科持續專業發展課程,而有關課程須預先獲得管理局批准,且不得計入管理局的任何持續專業發展認可計劃內,並須由發出本命令日期起計的兩年內完成;

以及(3)如果梁獸醫未能遵從第(2)段,她的姓名會從名冊中刪除,亦不得重新列入名冊,除非或直至她按照命令完成20小時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並根據《條例》第21(3)條成功向管理局申請將姓名重新列入名冊為止。

與本命令有關的事件詳情

梁獸醫否認控罪(a),但承認控罪(b)。

就控罪(b),梁獸醫確認同意經議定事實陳述書的內容。在上述經議定的事實中,梁獸醫承認她於2016年2月18日的信件中拒絕向管理局提供與本案相關的醫療記錄。上述行為違反了《註冊獸醫實務守則》第18.2段的規定。研訊委員會裁定就本案的情況而言,這顯示梁獸醫未能達到預期應有的標準,足以構成在專業方面犯了失當或疏忽行為。因此,研訊委員會在梁獸醫認罪後裁定對她提出的控罪(b)成立。

經考慮各方所提供的所有證據包括研訊文件冊所載全部書面證據後,研訊委員會裁定對梁獸醫提出的控罪(a)成立,理由如下。研訊委員會裁定,鑑於血液抹片檢驗發現的微絲蟲有可能不是心絲蟲,加上抗原測試結果呈陰性,以及該犬隻的表徵,沒有充分醫學證據支持有關心絲蟲症的診斷。在未經進一步核實的情況下把診斷結果告知該犬隻的主人,顯示梁獸醫未能達到預期應有的標準,因此構成在專業方面犯了失當或疏忽行為,研訊委員會裁定對她提出的控罪(a)成立。

查閱原文件
資料來源:《政府憲報》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22642/cgn20222642591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