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智生 WONG Chi Sang

    註冊編號: R000727

註冊資料

Dr. WONG Chi Sang (Sir)

註冊日期: Feb. 9, 2011

畢業於: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 Australia (2010)

相關學歷: BVSc


紀律制裁命令記錄 1

第7044號公告

香港獸醫管理局研訊委員會頒布的命令香港獸醫管理局(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529章《獸醫註冊條例》(《條例》)第18條進行研訊後,於2023年3月27日裁定黃智生獸醫(黃獸醫)(註冊編號:R000727)在專業方面犯了以下違反紀律的失當或疏忽行為:於2016年3月31日前後,當投訴人把他的犬隻帶給黃獸醫治療時,黃獸醫(a)未能充分留意到上述犬隻身體有異常,及很可能患有水腦症;

以及(b)未有為上述犬隻擬備載有充足資料的醫療記錄。

根據《條例》第19條,研訊委員會於2023年3月27日下令:(1)書面譴責黃獸醫,但不把該項譴責記錄在註冊獸醫名冊(名冊)內;(2)黃獸醫須由本命令發出日期起計的一年內修畢20小時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課程須與內科(包括神經學)相關,並預先獲得管理局批准,且不得計入管理局的任何持續專業發展認可計劃內;以及(3)如黃獸醫未能遵從第(2)項命令,其姓名須從名冊內刪除,且不得重新列入名冊,除非或直至他按照命令修畢20小時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並根據《條例》第21(3)及21(4)條向管理局申請並成功獲准將其姓名重新列入名冊。

與本命令有關的事件詳情

黃獸醫承認控罪(a)和控罪(b)每一控罪,並確認同意本案經議定事實陳述書所載內容。

經考慮經議定事實陳述書所載事實,以及當中提述的文件後,研訊委員會在黃獸醫承認控罪(a)和控罪(b)每一控罪後,裁定他在專業方面犯了失當或疏忽行為,理由如下:

就控罪(a),研訊委員會以多數意見裁定,黃獸醫在經議定事實陳述書承認他未能充分留意到有關控罪標的犬隻身體有異常的事實,意味有關犬隻很可能患有水腦症。研訊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認為這顯示黃獸醫當時未能達到預期他應達的標準,因而構成控罪所指在專業方面犯了失當或疏忽行為。

就控罪(b),研訊委員會裁定,黃獸醫就本案擬備的醫療記錄未載有充足資料,顯示黃獸醫當時未能達到預期他應達的標準,因此裁定對他的控罪(b)成立。

查閱原文件
資料來源:《政府憲報》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32747/cgn202327477044.pdf